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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不睦男子私自将房产赠与弟弟
房屋易主妻子竟然不知
被告兄弟行为侵权过户行为被判无效
夫妻闹离婚期间,妻子得知丈夫早已瞒着自己将二人居住的房屋赠与弟弟,气愤不已,于是一纸诉状将兄弟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人过户行为无效。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确认二被告的房屋登记过户行为无效。
原告付某诉称,她与丈夫彭雨共有一套位于本市河西区的私产房,产权证由彭雨保管。因夫妻二人关系不睦,付某于今年2月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后付某到房管局查询,得知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已变更为彭雨的弟弟彭松。付某为此气愤不已,她认为彭雨兄弟二人恶意串通,将该房过户到彭松名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彭雨兄弟对上述房屋的过户无效。法庭上,二被告均辩称,彭雨曾因做生意需要钱,向彭松借了37.5万元。为了保证偿还借款,彭雨于2006年7月将诉争房屋以赠与方式过户到彭松名下,作为抵押。同时,彭雨提出该房是父亲赠与其个人的,并非与付某共有。彭松则称,他并不清楚付某是否知道该房过户一事。
根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是由原告与被告彭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使用,该房屋原登记权利人为彭雨。彭雨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决定将上述房屋以无偿赠与方式过户到被告彭松名下,由此引起原告与二被告就该房屋权属的纠纷。原告与被告彭雨虽然发生过离婚诉讼,但现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的上述单方过户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一定的侵害。现原告主张二被告的上述房屋登记过户行为无效,应予支持。二被告应依法将上述房屋的权利人重新登记变更为彭雨。(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