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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伪“慈善家”李国华在云南勐海县开办“仁爱儿童之家”孤儿院期间,多次对孤儿院中收养的女童进行猥亵,并通过做假账、虚报支出、变卖捐赠品等方式,大肆敛财。事实上,早在2003年就有人反映李国华对孤儿院女童有不轨行为,2004年4月“仁爱儿童之家”就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春城晚报》2008年9月23日)
以行善为幌子而进行的作恶,往往比明目张胆的恶行更加罪恶和疯狂,对人性的泯灭更为彻底,对社会的危害也更为严重。我们无法想象在“仁爱儿童之家”生活的几年里,这些女童的身心遭受了怎样的伤害,她们对于人性的信任和希望受到了怎样的打击。现在,这些女童在有关部门和爱心人士的关注下,已经有了较为妥善的安置,李国华也已经被调查。回看整个事件,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拷问对慈善行为的监管缺失。
一年多以前,“中国妈妈”胡曼莉事件的彻底曝光,让人们意识到,一个人捐款做善事并不代表其人品就一定是好的。胡曼莉事件中,慈善成为了敛财的幌子、发家的道具;而在“慈善家”李国华猥亵女童案中,慈善变成了满足个人变态私欲、戕害人性的利器。我们不禁想问:如何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如何能够在保护民众慈善热情的同时,使得捐赠人、受捐人都不被伤害?
当今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是:一方面,社会和广大民众对于慈善的热情日益高涨;另一方面,对慈善行为的监管依然缺失。中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慈善法》一直未能订立,慈善行为也未能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于进行慈善活动的人也没有适当的监管。部分民间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更有极端者如李国华,戴着“慈善家”的面具做着最为邪恶的事。
事实上,无论是胡曼莉还是李国华,如果他们一直受到透明的监督的话,那么问题就不会出现,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胡曼莉曾经坦言,“既然鼓励我做就该对我监管,有效检查我,因为有红灯有警察才不会闯红灯”。而“红灯”就是规则的存在,就是对慈善的监管。试想:如果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到位,则李国华所注册的“施比受协会”一直以来所做的误导公众、擅自募捐的行为就无所遁形,“仁爱儿童之家”做假账欺骗捐赠者的情况也不会长期存在;如果对慈善从业者的监管到位,则李国华本人在长期被人检举、劣迹斑斑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长时间逍遥法外。
慈善事业是崇高的,但即使如此崇高的事业,也必须在严密的制度规则下进行。我们不能仅仅倚仗个人的良知和朴素的“好人好事”观念去实践,因为这注定是一场可怕的冒险。我们更不能依赖于慈善从业者的良知与热情支撑起复庞杂的慈善事业,而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包含法律、政策、监管、审计等各方面的规则,并且各方都在规则下运作,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逐渐走上正轨。
谁也不愿意看到“中国妈妈”胡曼莉的慈善行为变质,谁也无法想象李国华“慈善家”面具背后的罪恶本质。但是,当良性的制度设计依然匮乏之时,当对于慈善机构及其从业者的监管依然缺失之时,想要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们似乎只能把希望寄托于人心和良知了。(秋霜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