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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储户失密不能索赔
一市民用别人的手机号和自己的账户绑定,开通了手机银行业务,结果刚存的钱无故被划走了近10万元。日前,一审法院审理后推定储户存在失密行为,没有支持他要银行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份,王先生通过短信得知有人可以帮助他申请银行贷款,在和发短信人取得联系后,对方要求王先生开立储蓄卡,并在卡内存入现金,以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方可贷款。
3月3日,王先生在本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并自行设立了密码。转天上午10点多,王先生在银行的另外一家支行申请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并按发短信人的要求将已经开通的储蓄卡与发短信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绑定,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
10:40左右,王先生将12万元存到了这个账户,12:00左右,他就发现账户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故划减了9.99万余元。银行也扣划支付手续费30元。
王先生发现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银行追查存款去向,要求银行返还存款,但是银行拒绝承担,于是王先生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储蓄部门,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王先生作为储户本人,也有保护自己密码,维护存款安全的义务。虽然王先生否认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但是他亲笔填写了申请表,并在银行开通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签了字,已经说明双方的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已经生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将别人的手机与自己的账户绑定,从而使他人得以进行手机电子银行业务操作,可以推定王先生存在失密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虽已经立案侦查,但是尚没有结案,不排除各种可能性的存在。所以对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