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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上只有存取款记录,而无总额数字,该情况引发了一起罕见的官司。储户称自己分三次存款5万元。而银行却认为,其中2万是到期续存。
李先生表示,2005年1月,他在某银行开立“定期一本通”存款业务,存款人民币2万元。2006年3月他将2万元本金转存,利息取出,而且当时又存入2万元。同年4月,他再次在该账户内存款1万元,以上存款合计5万元。去年4月,他到储蓄所取到期存款时,工作人员称存款只有3万元,还要更换存折,否则这3万元也不能支出。李先生说,他已年近80岁,多年积蓄无故少了2万元,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按存折数额支付其存款2万元。银行方面则表示,去年4月李先生到储蓄所支取到期存款时,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为3万元及利息,此为李先生在账户内的实际存款余额,李先生主张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并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期限届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为李先生办理了支取存款本息的手续,并按李先生的要求,为其办理了人民币续存业务。银行依约履行了己方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李先生认为己方在到期存款续存的同时,又存款2万元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加以证明,其主张难以成立。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二审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昊表示,李先生的存折上共记载了四笔业务:第一行,2005年1月4日“开户”存入2万元。第二行,2006年3月3日“取款”476.6元。第三行,2006年3月3日“存款”2万元。第四行,2006年4月18日“存款”1万元。该证据证明:2006年3月3日,上诉人仅将开户利息取出而本金未取,同时又存款2万元的事实。据此可以得出李先生现有存款5万元的结论。
近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案最终结果如何,还要看终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