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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期间,仍有部分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的加班报酬该怎么算?对此,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的专家给出答案: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日工资标准约为37.70元。10月1日至3日的日加班费为113.1元;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日加班费为75.4元,7天加班费总计640.9元。当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作水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也将随之增加。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为9月29日至10月5日。专家表示,今年9月29日是周一,10月5日是周日,这种“上调下错”式的安排是为了将长假全部集中在一个星期内,避免对工作时间的调整太大。
国庆节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在这四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问题答疑】
一、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黄金周的7天假期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就是人们所说的节假日。
二、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另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因此,在“十一”黄金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说了算。
三、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