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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纠正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纠风工作内容。重点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抗震救灾应急款物管理和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围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广泛开展与社会、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狠抓查办案件工作,严肃惩处腐败分子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和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依法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依法惩处行贿行为,加大违纪违法款物追缴力度。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利用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我市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执纪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认真对待申诉及复查事项,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腐败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剖析典型案件,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建、以查促教,切实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把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完成标准、措施和时限要求,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各区县、各牵头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总结上一年度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完善奖惩机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