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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贩卖毒品海洛因近200克的毒贩,近日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5月30日上午,一名吸毒人员给被告韩某打电话,提出塘沽一朋友要购买毒品海洛因。韩某称,被告陈某手里有海洛因195克。后吸毒人员与韩某约定以每克570元的价格交易,并约定交易地点。当日15时许,在本市东丽区欢坨村村口处,吸毒人员将携带的毒资11万余元让韩某看过后,韩某把情况通知了陈某。当陈某携毒品海洛因39包与吸毒人员交易时,民警赶到,将陈某、韩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收缴的白色粉末39包,共重192.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陈某归案后检举他人贩毒,并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协助民警在八里台长途汽车站将由广东运输毒品来津的胡某(另案处理)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韩某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韩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在量刑时应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5年。陈某、韩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陈某二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