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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二楼以上房屋的管道使用问题,一业主委托一家公司将楼内垃圾道封闭,改作管道间,由此引起一楼业主不满,双方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楼业主购房时分摊了该部分公用面积,被告改造垃圾道致该项利益丧失,故一审判决被告给付一楼业主补偿款2万元。
市民周某于2007年购买了河西区某大厦的一间底商,当时该楼2至8层的所有人是魏某。2007年,魏某委托其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对其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改造,为解决二层以上房屋上下水等管道的使用问题,房地产公司将原有垃圾道封闭,改作管道间,后魏某将改造后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周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魏某擅自将其使用的垃圾道进行改造,并加锁封闭自用,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及其所在公司腾空占用的垃圾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公司是受魏某委托对大厦2至8层进行改造的,包括封闭垃圾道。房屋被改造成商品房进行销售,现已全部卖出,且封闭垃圾道也是根据政府袋装化的要求。另外,周某所述土道所有权不能仅依图纸确定周某专有,垃圾道是公用面积。封闭土道未征求周某意见是因为一楼没有通道口,周某不用该垃圾通道,改造是为公用设施而改,且未给周某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侵害公用利益,所以不同意周某诉求。被告魏某与该公司意见一致。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垃圾道属公用建筑面积,应是为整幢楼内居民倾倒垃圾服务的,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支付的价款中应包括分摊的该部分公用面积,因此亦应享有相应利益。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原有垃圾道用途,且该用途不再为原告服务,造成原告的该项利益丧失,因此被告应适当给予补偿。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