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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法治国家则意味着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在这个国家国民心中被尊为最高行为规则。所以,当无视法律、违反法律的现象频频出现时,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感叹国民法律意识淡漠。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满12岁的儿童不能骑自行车上路。但本市一位家长发现,小学四、五、六年级的学生有近30%骑车上下学。一群孩子嬉闹着上路了,无论在大街还是在闹市,没有执法者予以阻拦。
此时,法律岂不形同虚设?而这是不是可以简单地归咎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设置的初衷是:12岁以下这个年纪,遇到意外情况往往不能做出正确判断。而学生与家长面临的问题是:除了骑自行车,还有什么选择。不骑自行车,必须要求学生就近入学,近到步行就能到学校,也可以要求家长或学校中的一方负责接送。而实际情况呢?为子女追求优质教育,不少家长费尽心机,结果是不少孩子从进校门的第一天就开始奔波。学生出校门之后和进校门之前,历来不归学校考虑,上下学只能由家长接送。有祖父母的辛苦老人,没有的只好折腾爹妈。赶上父母没时间,只有自力更生。当然,还可以乘坐公交车,但公交车不够方便快捷,特别是高峰时间,这几乎是所有人的共识。
啰啰嗦嗦说这么半天,只是要说明当禁止性规定逾越了现实生活,人们就只能选择“视而不见”。而在普遍违法现象面前,执法部门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法不责众的后果是惊人的。一直放任,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会一点点丧失。偶尔整治,执法者对违法的人进行有选择的制裁,使执法带有随意性。当人们反问“为什么抓我不抓他”时,法律的公平性就受到了质疑。
专家说:法律作为规则,是对过去经验和一定未来时期的社会生活的概括与总结,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不可预见性和落后性。但法律应该永远处于自我完善的过程。
另外,法律毕竟是对人们现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与调整,它不能将就现实,但也不能停留于一个美好的愿望。否则,法律永远不可能成为人们内在的信念。这个尺度如何拿捏,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和执法者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