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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以收款后不发货为由将制造商告上法庭,被告却以广州一家与原告同名的企业欠自己的钱为由提出反诉,要天津电气公司还这笔钱。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制造商反诉,依法支持了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变压器制造商签订《购货合同》购买产品。合同约定:以电气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若制造商不能按备货期备货、不能按交货期交货、不能按规定时间送货,须每日赔偿合同款总额的1%,若因此而影响工程工期,则赔偿全部损失。
2006年10月,电气公司将30%预付款共计8305.50元给付制造商。11月制造商发出《到货通知》函,表示备货工作已完成,电气公司又电汇余款19379.50元。至去年年底,电气公司仍未收到制造商应交付的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制造商退还全部货款共计27685元,并诉求违约金27685元。
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制造商当庭对电气公司提出反诉。
制造商称,他们曾与广州一企业有债务关系,而这家企业的名称与天津某电气公司同名。2001年以来,广州这家公司已累计拖欠货款达49000余元。制造商认为,原告与广州某电气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因此其主张的27685元应从欠款中抵消。
法院查明,广州某电气有限公司系案外人,虽与天津某电气有限公司同名,但两企业各有不同法定代表人。法院表示,制造商提出的“货款抵欠款”,与本诉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事实存在于本诉事实之前,应另案解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率过高,应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制造商返还电气公司货款2768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驳回制造商全部反诉请求。
新闻链接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
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消本诉的请求;
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