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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果摊与水产摊相邻,导致两名摊主产生摩擦。水果摊摊主为报复对方,竟将汽油灌进瓶子丢进对方汽车内引燃,造成车辆和一车河蟹全部被毁。该男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被害人1.05万元。
家住本市河北区的被告高某某因水果摊位与受害者王先生的水产品摊位相邻,产生矛盾。事发当日零时30分许,高某某用砖头砸开王先生停放在河北区某公寓附近绿地的红色华丽汽车玻璃,将事先准备好装入汽油的瓶子扔入汽车内并引燃,致使汽车及车内的85.5公斤河螃蟹全部烧毁。经鉴定,汽车及河螃蟹共价值人民币7310元。
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先生要求高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高某某赔偿王先生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王先生撤回起诉并建议对高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
认为量刑过重,高某某向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