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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
根据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备规定的设备、场地、师资、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基本办学条件,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教练车。教练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同时应当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