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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相继曝光了两起因公民“藏黄”而受到警察罚款的案件:一是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电脑中藏有黄片被当地网警以复制下载淫秽视频为由罚款1900元;二是重庆市民唐尚海因手机里藏有黄色录像,被杭州乘警以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
消息一经曝光,在社会上立即引起广泛争议。起初,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还坚持立场,据理力争,但最终两个案件均以撤销处罚而告终。所不同的是,南阳警方是在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撤销罚款处罚,改为批评教育;而杭州乘警则直接否定了乘客违法行为的存在。
两起“罚黄”案在社会引发的强烈质疑和激烈讨论,是现代公民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警惕公共执法权力越界行事的必然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个案件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法治教育课,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首先,警察执法还存在一定的瑕疵,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而相比之下,忽视程序仍然是公安执法中的一个顽症和陋习。
在任超奇电脑藏黄被罚案中,实体和程序都受到了质疑。从实体上,公安机关依据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处罚,违背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而警方则以“法规严密与否,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发现电脑里有淫秽视频而不去处理,那就是不作为”为由为自己的处罚行为辩解,显然有些胡搅蛮缠的意味。从程序上,网警检查公民的电脑空间仅仅出示了警官证,而没有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是不妥的。
在乘警“罚黄”案中,程序方面的问题更加明显。从报道看,乘警是因为乘客手机与自己的手机相同而颇为好奇才打开查看手机内容的。那么,乘警在查看手机时的身份到底是普通人,还是执法者?如果是执法者,他擅自打开公民手机进行查看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如果是普通人,那么当他发现手机存有黄色录像时就没有权利实施处罚。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一些场所和空间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公众和执法机关之间还存在认识分歧。比如网警认为,网警日常管理就是可以随时对单位用户电脑进行检查,不需要出示搜查证。显然,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单位电脑不是公共物品,更不是公共空间,警察岂能随意检查?对于手机也是如此。
当然,对公民来讲,除了应努力提高素质强化自律外,还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恪守权利边界,防止公共权力非法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