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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标准方面,有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别,这已经是为人们所熟知。但是同一份保单,最后赔款也有地域差别?穗、深、京、沪户口就能获赔10万元,而汕头户口就赔5万元?【据10月11日《广州日报》】
同样投保10万元的保险合同,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赔款金额是10万元,但是当投保人死亡受益人索赔时却只得到了5万元,原因就是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地方的人,才是给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死者是汕头户口,所以只能赔偿5万元。这就奇怪了,同样的保险产品,同样的保险额,怎么一旦发生意外索赔时上述地区就能够是“全命”,其他地方就成了“半条命”了?难道穗深京沪的投保人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
同命不同价并不算什么新闻,由于地区收入、生活水平等有别,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方面赔偿有的有区别,但是现在不少地区也正在尽力改变这种现象。从保险索赔来说,这完全是一种企业经营行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投入了相同的保费,也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合同,投保人发生意外后,保险部门就理当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否则就违犯合同法。上述这家保险企业却以地区差别为由,将应该完全予以赔偿的金额减半赔付,而按照的却是保险行业的规定,这不仅不具备法律效力,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霸王条款。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无论是生活在上述四个城市,还是在其他地区,生命的价值和意义都是相同的。种种同命不同价的规定,虽然名义上都是“赔”,但实际上都是在赔付那一张薄薄的户口本,不是以生命决定赔偿额,而是以户口本决定赔偿额。同样是一个人就因为户籍的不同,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就有了巨大差别,户籍不在穗深京沪,生命也仿佛就贬值了,这不仅是在漠视我们的生命,更是有违社会的起码公平。保险企业用这种态度对待生命,其实就包含了一种浓重的生命歧视。
按照国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同面前自然也应该人人平等。我们提倡尊重生命,而且“同命同价”更是大势所趋。保险企业之所以出台“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大概也基于我们社会的某些“文化渊源”,既然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方面可以按照地区差别实行“同命不同价”,保险企业在赔付方面自然也可以“想当然”的执行政策了。因此要完全革除这种歧视,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拿出一种新的办法,也该让“同命不同价”的相关条文寿终正寝了。有了国家法定的“同命同价”令箭摆在那里,看哪些企业还敢漠视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