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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持凶器将女司机劫持至郊外实施抢劫,抢走2.4万余元财物。案发一个月后,三名男子被警方陆续抓获归案。近日,本市法院一审对三名男子分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12月31日,被告魏某、张某、刘某经预谋后,驾驶华利牌汽车在本市塘沽区车站北路立交桥处,由魏某驾车故意挤靠被害女子周某驾驶的“酷派”汽车。当周某下车查看时,三人持刀将她劫持到“华利”车内并将其带至津塘公路处,抢劫其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6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手机一部,并逼迫周某说出银行卡密码。
第二天零时许,魏某驾驶周某的汽车在一自动取款机内,取走周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万元。当日3时许,魏某等三人将周某带至天津市东丽区一偏僻处,用塑料胶带捆绑其双手后,驾车逃离现场。三人走后,周某挣脱胶带后来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2008年1月16日,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月26日,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张某配合下,警方于当月28日将刘某抓获归案。魏某家属退赃人民币4100元;刘某家属退赃人民币5600元;张某退赃人民币3600元;从魏某处扣押人民币15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3张,现金人民币5900元,上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张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分别退赔部分赃款、赃物,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