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母亲购房时将产权写于女儿名下,并立下遗嘱将该房给女儿。不久后,母亲决定变更遗嘱,此时才知由于产权在女儿名下,其无权分配该房。于是母女俩因房产证更名问题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女儿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到母亲名下。
2006年5月,何大娘以52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一套房屋,并于同年7月花64万元在河西区福建路又买了一套。何大娘说,当初因担心这套房产将来得给儿子一部分,所以同意将房产的所有人暂写为女儿崔某的名字,但并不是将此房赠给她了。如今,何大娘准备立遗嘱,可是经了解得知,由于房产证上是女儿的名字,所以在法律上何大娘没有权利分配该房产。为此,何大娘要求崔某配合变更房产证上的名字,但崔某一直不肯。何大娘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崔某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被告崔某辩称,何大娘曾说家中房产已经给了儿子两套,二女儿一套,所以这套房产理应给崔某,并且何大娘一直由崔某照顾着,于是她主动要求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写为崔某,并有一份已立遗嘱为证。现因二女儿声称房产分配不公,何大娘才提出变更所有人名字,所以不同意该诉求。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诉争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因其他原因将该房屋的所有人写为被告名下,被告所提该房屋系原告赠与且有遗嘱为证不同意变更为原告名下的理由,因遗嘱不生效,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