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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商承租人自掏腰包修理房屋花了十多万,并以此为由拒交租金却被告上法庭,因协议约定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出租人才会负责,对此承租人未能作出举证,结果败诉,被判限期还钱。
吴小姐在红桥区有一处底商,2005年3月租给黄先生开店,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84000元,每年3月底前交纳下一年租金。租赁期间,若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均由出租人负责,一般维修则由承租人负责。
后来,黄先生发现承租房屋墙皮脱落、地面不平、屋顶漏水,找到吴小姐协商解决未果,只好自行修理,共花费128000元。黄先生不甘心吃亏,以拒交房租“抗争”,结果一拖就是两年。吴小姐多次讨要不成,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履行承租方交纳房租的义务,故意拖欠租金不妥。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房屋存在瑕疵对抗,却并未举证证明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被告黄先生一次性给付原告吴小姐自2006年3月至2008年2月期间的租金,共计168000元。案件受理费、实际支出费和调查费共计547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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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检查和修缮,以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是,租房期间谁负责维修,关键看合同。至于维修房屋责任与缴纳租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拖欠租金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