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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18个月没发工资,公司的门卫、巡逻人员和下岗职工联合外人将公司财物盗走并变卖,非法获利约19万元。近日,我市河北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职务侵占罪。
姜某和沈某是我市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是该公司下岗职工。2008年年初,3人在一起喝酒聊天,说到公司已有18个月没发工资了,三人提出可以利用姜某是门卫和沈某是巡逻人员的身份,偷单位的东西卖掉。商量妥当后,王某还找到自己的朋友陈某,拉他入伙,以方便将盗窃来的东西卖到陈某叔叔的废品收购站。
2008年3月至6月间,姜某和沈某利用在公司值班之机,伙同王某、陈某携带气焊工具,在公司车间、办公楼、食堂和生活楼内共窃取包括7台空调机、37个铁皮文具柜等在内的总价值人民币189377.46元的公司财物,运输工具为三轮车,前后共运送34趟。
案件发生后,河北区公安分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包括姜某在内的5人进行了抓捕。陈某的妻子主动退赔了公司一万元的损失。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王某、陈某相勾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酌情予以处罚:被告人姜某、沈某、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