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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明知某妇女患有精神病的前提下,三次强奸该妇女。法院判决赵某行为构成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赵某是东丽区一名农民。2007年5月某日,赵某在明知被害人林某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处东丽区华明镇范庄村强行将林某奸淫;2008年4月某日,赵某酗酒后,又一次奸淫林某;同年5月7日8时许,赵某酗酒后,骑车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威胁有精神病的林某,并强行将林某奸淫,后被林某侄子发现并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规定,明知是幼女、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仍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她们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依据《刑法》第236条一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赵某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