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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为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日前民航部门出台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并于11月8日起施行。《规则》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组成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航空安全员的执勤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机长可行使五项权力
新规指出,机长在执行任务时,为保护航空器、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必需安全保卫措施的,可拒绝起飞;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请求旅客协助;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乘客七种行为被管束
《规则》规定,对乘客发生下列扰乱行为,航空安全员将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强占座位、行李架的;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据悉,在对航空器上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处置结束后,机长将责成航空安全员填写机上事件移交单。经机长签字确认后,航空安全员应当将行为人与有关证据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有新规
为保证乘客安全,新规对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值勤期超过14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期。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限制时间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