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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促销员因贴错了商品标价,自己以低价购买了本超市酸奶而被处罚,超市张贴《通报批评》并对其罚款3000元。为此,该促销员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返还促销员罚款3000元及酸奶4桶(应补齐差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她受某乳业公司指派,在本市宝坻区某超市乳品专柜做促销员。去年11月11日晚,按超市的规定,王女士将临近保质期的两种酸奶做“买一送一”包装。因失误王女士将价格低的标价签贴在商品价格处(应贴价格高的标价签),此后两桶(加赠品为4桶)酸奶由王女士自己购买。结账时,超市店长发现价格错误,将王女士购买的酸奶扣留。
次日,超市张贴《通报批评》:“2007年11月11日,某部促销员王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换赠品与商品,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买走。在结账后出卖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核实商品总差价为0.80元。因其行为性质恶劣,且严重违反本店防损监察制度,给商店带来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对王某处3000元罚款。望全体职工引以为戒,以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5天后,超市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将王女士的工作失误定性为“监守自盗”,并强令王女士缴纳3000元罚款。
王女士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返还现金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并要求超市要以广播或公告等形式公开向自己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超市当庭辩称,当时只是做了通报,并没有在职工大会上将其定性为“监守自盗”。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民法院调解未果,判决:被告超市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超市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王女士酸奶4桶(王女士应补齐差价);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公司没有收取王女士3000元罚款为由,要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超市提出没有收取3000元款项问题,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能支持其诉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