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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补贴、绩效奖励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费等部分组成。(10月30日新华网)
不久前出台的《山西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小费明确纳入导游合理劳动报酬之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该办法公布后,各种反对之声不绝于耳,某项调查显示有70.69%的人反对,认为这样“会让导游更势利”,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必如此惊慌,因为山西省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小费是由旅游者自愿支付的,而不是强制支付,而且如果小费让导游变得更加势利的话,我们完全可以采取改变支付方式和提高导游素质以及各种严厉的惩罚措施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所以导游小费合法化未必是件坏事。
小费在国外旅游业内十分常见,只要旅游者满意导游的服务,一般都会给小费。当然,给不给、给多少完全取决于自愿,同时游客给导游小费,意味着其对导游工作的肯定、尊重和感谢之情,也体现了游客本人的修养和礼貌。这样做能调动导游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促进导游提高服务质量。而且,现在大量国外游客涌入国内旅游,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小费收入纳入合理薪酬体系并无不妥。
从另一层面来说,不过给不给小费、导游服务费属于游客个人选择,游客不满意导游的服务,可以减少或拒绝付款,可以向旅游社和管理部门投诉。同时旅游社和相关部门可以制定详细的惩处措施,例如导游存在“看人下菜碟”的现象,可以给予数倍小费罚款,严重时可停止导游资格,令其下岗,同时也可采取改变小费支付方式,例如给导游的小费,由团员一起交齐后放到信封里,由一代表在旅游结束时当众给他们。这样就避免了导游“势利眼”的发生。
同时也应该看到只有在完善导游薪酬体系和提高我国旅游业整体产业链水平下,才有可能大规模推行小费制,消灭回扣和强迫游客购物现象。但那时小费也应是导游辅助收入,而不能成为导游收入的主体部分。随着对外开放,小费制度必然会逐渐流行开来,建议我国旅游部门和司法部门对导游小费问题给予积极规范和引导。此外提高导游素质和职业道德,严禁导游主动索取小费,使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