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民政府同意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分别发放200元和160元的扶助金,这一扶助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即扶助金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今后每年年底统一发放。该项扶助措施施行后,我市扶助金比国家规定的额度提高了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