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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新出台的《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将从11月1日起施行。从11月1日起,天津市将依照新规定,对粮、油、肉、蛋、菜、成品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并在必要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规定,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天津市实施价格监测的十一类重要商品和服务包括: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汽车等机电产品;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医疗、教育等服务;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房屋、土地;国家和天津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包括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趋势预报或者预警;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应;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