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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一名曾获刑15年、刑满释放刚刚两年的男子,又将“三只手”伸向火车上的旅客,结果被以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宋某在天津至涉县的4481次列车第7号与第8号车厢连接处,趁列车停靠德州站旅客下车人多拥挤之机,盗窃一旅客放在裤子后袋内的人民币1800元,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宋某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强奸妇女罪于1992年10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6年10月方才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