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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通过婚姻介绍所娶到了妻子,却没按先前约定支付介绍费。近日,我市西青区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被告赵某向原告某婚姻介绍所给付介绍费800元。
27岁的赵某婚后不幸丧偶,2006年3月,赵某来到西青区某婚姻介绍所登记求偶,注册为该所会员,并签订了缴费合同书,双方约定赵某自愿征外省女性为妻,并向婚姻介绍所缴纳报名费、介绍费等共计8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此后,婚介所通过多种途径为赵某征集配偶,但因赵某的原因始终未能如愿。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约,由婚介所继续为赵某提供婚介服务。
2007年5月,赵某经婚介所介绍与四川籍女子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由于担心该女子为“婚托”,赵某与婚介所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约定,如果赵某与张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觉得合适,能够领取结婚证,则需缴纳中介费1200元、联络费1000元,并在签订协议时先缴纳800元,余款待领取结婚证后一个月内缴纳。
2008年1月,赵某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他并没有按协议上的约定支付尚欠的费用,因此被婚介所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最后同意由赵某再支付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