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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文件,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铁路建设费,每平方米100元,征收年限暂定为10年。
铁路建设费将纳入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天津市及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对出让成本进行审核,核算铁路建设费的费用总额,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由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权限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每宗出让地块土地出让金中铁路建设费的收取数额。
铁路建设费实行按月收缴制度,区、县财政部门当月提取的铁路建设费,在下一月的5日前,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铁路建设费专项用于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铁路建设费收缴情况及项目需要核拨资金。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月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市财政部门据此予以审核。(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