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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上午从本市物业管理部门获悉,本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近日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和已取得《天津市项目经理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了新条例培训,其中重点强调物业企业必须配合业主大会的成立,并向全市小区业主宣传本市进行制度创新,重新完善了业主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大了物业矛盾的协调力度,让小区业主更好地当家做主。
据悉,在培训会议上新完善的业主大会制度中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此次培训会议强调,针对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本市新规定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