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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后,父子俩双双死在车外,虽然曾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是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死者并非在车上死亡,拒绝理赔。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理赔呢?
出交通事故父子同时丧命
本市市民王林(化名)是一家运输车队的工作人员,2004年12月30日0:40左右,他在出车过程中,驾驶一辆货车与孙海(化名)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在沈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林和随行的父亲王朋(化名)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孙海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损坏严重,驾驶员孙海受伤。
2004年1月10日,交管部门对此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王林和孙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朋无事故责任,随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运输队曾经在发生事故的半个月前,在大连市一家保险公司就出事的货车进行投保,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保额5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000元)、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50000元,投保3人)、附加盗抢险等。为期一年,合同签订后,运输队当天交付保险费8200余元。
所以,事后运输队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共8万余元。
非在车内死亡照样被判赔偿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款,所以运输队委托本市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忠良去保险公司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万元。运输队还授权谢律师将理赔款交到王林和王朋的家人手中。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义务,同时,由于事故中的两位死者是死于车下,而非车上,所以应当适用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队依约支付了保费,保险公司理应在事故发生后针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投保险种进行保险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在支付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金后,以保险车辆的驾驶员王林及父亲王朋并非在车上死亡为由,拒绝就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运输队10万元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款。判决书下达后,谢律师申请了强制执行,日前,已经将全部的执行款交到了王林的母亲,也就是王朋妻子的手上。新报记者李国惠
律师说法:诉求为何得到支持?
谢忠良律师表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车上”这一空间概念的解释。保险公司对“车上”解释为狭义的驾驶室内这一空间,但是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车上”这一概念应该包括汽车驾驶室和汽车外一定空间内,比如修车时在车底、车上或车旁。
另外,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责条款包括:“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车上人员在车下”语意不确定,虽然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保险公司属合同当事人中的强势方的原因,应由保险公司举证,同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