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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的农村老汉办了一张信用卡,但是在恶意透支5000元后,不但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2万元,还被发卡行起诉索赔,又被法院判决连本带息偿还1.6万余元。
3个月透支5000元
老赵是本市东丽区的一个农民,今年55岁。2006年6月22日,老赵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这张卡透支。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透支了5000元。后来经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截至2007年9月17日,本息合计6800元。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老赵抓获。从此,老赵的日子可不好过了。
首判负刑事责任
经过公诉,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透支的手段骗取银行5000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老赵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再判负民事责任
老赵不但被判处刑罚,还要面临着一个巨额的还款。原来,从2006年老赵开卡消费发生透支5000元后,直到2008年7月18日,已经发生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1.6万余元,为此,中信银行向河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老赵予以返还。
老赵对此虽然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由于他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因此,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就不应该计算利息了。再由于现在经济上有困难,希望与银行调解,请求对方让免利息。
可是,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申领人的非现金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申领人如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银行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申领人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30元;申领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支付超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计收超限费。由于老赵透支消费后,只偿还了部分本息,至2008年7月18日,他尚欠银行透支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1.6万元。
河西法院认为,老赵持卡消费发生透支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偿还全部款额,属违约,应依约向银行承担返还透支款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违约责任。所以一审判决老赵支付1.6万元。
专家提醒:何种行为构成恶意透支?
本市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怀宇表示,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这种透支属合法行为。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人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相关法律解释,恶意透支5000元,且收到发卡机构催收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一旦犯下信用卡诈骗罪,除被判处主刑外,还要并处最低2万元的罚金。
最后,李律师提醒持卡族:虽然信用卡有刺激消费的作用,但是透支的钱肯定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要还的,因此持卡人应该量力而行。尤其是那些工作不稳定的人,更应该慎重透支。如果透支后,工作生活突发变故,也应及时和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说明情况。被银行催收后,即便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也要想办法按照银行最低还款额的要求偿还一部分,挽救自己的信用,避免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