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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信用卡透支欠下万余元债款,银行通过电话、传真甚至上门多次催要,而该男子故意不还。日前,河西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其系初犯且积极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2005年12月,33岁的天津市无业人员刘某在中信银行申办了一张可透支信用卡。自同年12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间,刘某使用该卡总计消费2万余元,后刘某分四次共还款10220元,至2006年4月刘某最后一次还款后,其累计透支消费9985元。中信银行通过电讯、传真、上门多次催要该款,刘某均谎称未收到银行对账单,拒不还款。经举报,公安机关于2006年11月30日立案。案发后,刘某透支的欠款被收缴并发还失主,庭审后,刘某又退缴利息26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法制观念淡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透支数额近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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