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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开通关注房产法治现象热线(28201234)以来,不断有读者打来电话,反映他们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报在前期选取部分案例进行了报道,点击了房产买卖过程中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醒买房者注意。
读者刘先生交完首付后,因为房价迅速上涨,开发商为利益所动,企图解除合同,在房价上涨的利益中分得一杯羹。而刘先生也因未及时交款一度令自己陷于被动,幸亏他机智维权,最终保住了自己的房子。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刘先生是怎么维权的,同时,希望读者能在刘先生的维权故事中有所收获。
事件回放
交完首付买房人没过问
刘先生29岁,是本市大港区一企业的营销人员,收入比同龄人高出不少。2003年,家人张罗着让他买房,准备做婚房。于是,同年10月,他在大港区某新开发的小区订购了一套一楼带小院的住房。
刘先生订下这套房子时,正值房价低谷期,130平方米的房子总房款只有25.8万元。按照合同,他于当年10月交纳了8万元首付款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2580元。随后,刘先生依照开发商的意思到大港一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办理过程中,他接到开发商通知,要求他改变按揭银行。就在他等待开发商通知的过程中,单位派他到外地工作。此后,因工作紧张、搬家等原因,他好长时间没与开发商联系。
2004年,本市房价直线上涨。已然“买”了房子的刘先生并没在意。直到2006年,刘先生才想起自己的新房。当他找到开发商时,对方却变卦了。
维权过程
房价看涨开发商变了脸
刘先生说:“当初我买房时,售楼处冷清极了,好几个人围着我一个人忙前忙后。等房价涨上去后,我再找他们,却一次次吃闭门羹,就是不卖我房子。”
几经“交涉”,刘先生耐下心来求开发商,条件也一让再让。直到最后,他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只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把房子交给他。但任凭他怎么说,开发商的条件只有一个:按市价购买。当时这套房子已经涨到70多万元了。刘先生万般无奈之际,遇到了在大港区小有名气的法律界人士、公民代理人于志宏。在于志宏的支持下,他与开发商打起了争夺房产的官司。
激烈交锋
迟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焦点围绕在刘先生迟延交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及购房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这两方面。
开发商称,当初刘先生交完首付后几年不见人影,他们曾数次给刘先生发信通知其来办理贷款手续,但都没有回音。开发商据此有理由认为,刘先生迟付房款,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并应当解除合同。
刘先生则称,因为他这几年在外地工作,且搬了家,未接到开发商的信函。他承认迟付房款违约,但这并非解除合同的必然要件。因为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合同应继续履行,并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他愿意依约支付违约金,但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经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合同继续履行,由开发商为刘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刘先生支付剩余房款、违约金和利息。前不久,开发商收取了剩余房款后,协助刘先生办理了房产证等手续。
业内支招
增加胜算找准法律依据
昨日,刘先生的代理人于志宏就此接受采访时称,刘先生在护房案中反败为胜的制胜一招就在于他找准了法律依据。本来,他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为格式合同,在本市,几乎所有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均属同一文本。但是,违约条款约定的一个细节,令开发商露出了破绽。
此案中,当事双方的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按下列方式解决:1.解除合同;2.继续履行,违约一方按银行同期利率交纳违约金;3.双方协议解决。于志宏说,因为刘先生买房时,商品房市场低迷,开发商恨不得把房子卖出去,不愿意解除合同。所以,合同双方选择了此条款中的第二项。这就为刘先生日后获胜埋下了伏笔。而当房价迅速上涨,全部房款加上违约金和利息,也远远抵不上房价上涨的诱惑,开发商便萌动了解除合同的念头,而因为前期合同约定,令其主张无效,不得不交出房子。
记者有话说
买房事大切记慎重抉择
本案虽属个案,但其中折射出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值得借鉴和深思。
首先,就是诚信。本案中,因为房价大涨,开发商千方百计地解除合同,再将房子按市价卖出,还找出理由证明买主违约在先。如果房价降了呢,开发商又该做何打算?人家把8万元交给你了,你除了发几封信之外,做了哪些努力来促成合同的履行呢?利益面前,尤其是巨大的利益面前,能否坚守诚信,是很多商家应重视的问题。
其次,坚持维权,善于维权,才能增加胜算。刘先生找对了人,仔细研读合同,找出对方的破绽。值得很多准备维权的人借鉴。
最后,再次提醒买房人:从准备买房起,一定要多听多看多用心,不懂的地方最好找明白人问问,以免吃亏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