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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教育培训。
物业服务企业须有资质
按照等级从事物业管理
按照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就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吊销资质证书;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服务合同涉及多项内容
装修要签管理服务协议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2)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3)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4)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5)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6)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7)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8)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新《条例》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物业退出得走程序
四项资料必须移交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约方应提前三个月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规定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