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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促销员因失误将价格低的标价签贴在商品处,随后自己将该商品买走,超市店长发现后认为是该促销员故意调换,于是超市转天便对其通报批评并罚款3000元。促销员以名誉受损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两审之后,市一中院判决被告超市返还原告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原告应补齐差价)。
本市女青年杜某受蒙牛乳业公司指派在宝坻区一家大型超市的蒙牛乳品专柜做促销员。据杜某诉称,2007年11月11日晚,杜某按照超市的规定,将临近保质期的两种酸奶做买一送一包装。由于失误,杜某将价格低的标价签贴在商品价格处(应贴价格高的标价签),此后两桶(加赠品总计为4桶)酸奶由杜某自己购买。在结账时,超市店长发现价格错误,当即将杜某购买的酸奶扣留。转天,超市便张贴《通报批评》,写明:2007年11月11日蒙牛促销员杜某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换赠品与商品,以较低的价格将商品买走。在结账后出卖场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经核实商品总差价为0.80元。此行为性质恶劣,并且严重违反本店防损监察制度,给商店带来不良影响。鉴于上述事实,经研究决定对杜某处3000元的罚款。望全体职工引以为戒,各部门管理人员做好全体防损员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年11月16日,超市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将杜某的工作失误定性为监守自盗,并强令杜某缴纳3000元罚款。
杜某认为,超市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名誉,并给其精神带来很大压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杜某将该家超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超市返还其现金3000元及蒙牛牌酸奶4桶;以广播或公告等形式公开向其道歉;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被告超市当庭辩称,其并没有在职工大会上给杜某的行为定性为监守自盗,所以请求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认为,杜某因工作失误造成在购买商品时发生价格差价问题,应对其行为提出批评。而超市方在处理问题时,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留杜某的4桶酸奶并收取杜某3000元的罚款,应当予以返还。此外,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超市实施了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所以法院对杜某要求超市公开道歉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