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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的妈妈和惹事的裤子。
昨日,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热线,讲述她20岁的女儿佳佳(化名)因被怀疑携带商品出入安检门致警报响起,而被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人员掀开毛衣翻找,还检查了女孩的裤子。
佳佳和超市人员告诉记者,前日17:00,佳佳从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的未购物通道中走出,安检门响起警报,一保安拦住佳佳,并叫来一位没穿保安制服的女员工。
“他们没有明确说我是小偷,但上下打量我,像是怀疑我偷了超市东西。”佳佳说,之后保安让女工作人员带佳佳到厕所搜查。在女厕,女员工自行在她身上翻找,还检查了她的牛仔裤等衣裤。女员工见到女孩牛仔裤内的一矩形布条商标时称,以前也发现过有些外贸服装会造成这种情况。随后女员工拿剪刀将商标剪掉。佳佳再次通过安检门,警报没有响起。佳佳称,女员工事后只说了一句“不好意思,看来是这个的原因”。此时女厕内、超市卖场中已聚集了不少围观群众。
记者向超市防损部要求采访对佳佳搜身的女员工。防损部负责人宋先生表示,该女员工今天休息,并称:“这女孩要去厕所,我们的员工就跟着进去了。”而且女员工在检查佳佳衣服前曾询问:“身上是否有外贸服装?”宋先生说:“如果没有她自己的同意,我们为什么要剪她的衣服?”
本市消协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介绍,“搜身”是国家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一种方法,超市作为一个经营单位没有搜身的权力,超市的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公民权利的侵犯。超市的安检门只是超市减少损失的一种工具。安检门报警后,超市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对触响安检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超市应协助警方查明引起报警的物品是否为本超市正在销售的商品。在此事中,如果裤子的条码是被超市工作人员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剪下的,则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
本市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律师表示,《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