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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在10年时间内7次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潜入塘沽某单位连续实施盗窃并持刀抗捕,造成该单位经济损失5.3万余元。近日,塘沽区法院一审对李某及其同伙史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及缓刑1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和2000元。
今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李某(系又聋又哑残疾人)来到塘沽区某橡胶厂院内,翻越院墙,盗窃该单位厂房内模具17件,价值人民币8420元。后将赃物变卖,得赃款400元,全部挥霍。几天后,李某又用相同手段连续两次潜入该厂盗窃阀门配件156个,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随后,被告史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为李某提供出租车运输赃物,获利人民币150元。后李某将赃物变卖,得款1100元,全部挥霍。
1月21日19时许,李某又潜入该单位,将厂房上的纱窗卸下后,入室盗得铜制阀门配件50个,价值人民币1.1万元。得手后,李某将盗窃得来的赃物装在编织袋内,抛出围墙外,正当抱着卸下的纱窗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值班人员发现。李某随即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一把尖刀,对值班员进行威胁,趁其退缩时,李某跳墙头逃跑。
物资接二连三被盗,该单位增派值班人员,加强防范,并向警方报案。三天后,李某再次潜入该单位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值班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局。随后,史某也迫于压力向警方投案自首。
经查,李某曾在1988年至2007年间因盗窃罪7次入狱领刑。去年11月,李某刚刚刑满释放,而仅仅一个多月后却又再次因盗窃被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被告史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史某则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