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今日起,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记者上午从有关部门获悉,本市制订的14项配套制度也同时推行,使新条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始实施的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在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职责、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管理事项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规定等10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为此,管理部门对6项法定基本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了业主大会制度,明确和细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管职责等内容;二是强化了新建物业项目的“建”“管”分离,完善了新建物业项目前期招投标制度,扩大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并要求非住宅物业也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管家”;三是通过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时应当组织购房人书面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进行“双确认”的具体规定和罚则,进一步增强了“双确认”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通过10个方面强调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对签订合同时间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制度,更好地维护业主权益;五是进一步丰富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六是进一步完善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
特别为了解决社会关注的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本市还推出了8项新制度。一是确立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大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力度,有利于物业纠纷在社区解决;二是建立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制度,进一步增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三是建立物业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四是建立物业管理用房公示和登记制度,不仅强化开发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尽的义务,还保障了全体业主的知情权;五是建立了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前期查验和日常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意识;六是建立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进一步理清业主与物业企业的权利义务;七是建立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预警报告制度;八是建立物业服务内容和特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现场公示制度,促进物业企业依据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透明度。
本市管理部门人士强调将促进各项制度落实到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法经营以及业主依法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