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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本不是件新鲜事,但因为延迟交房被数十户业主告上法庭并败诉却挺少见。此案涉及的小区位于南开区,是近年来开发的高档社区,而开发商之所以败诉,与其说是怠于履行义务,不如说是有意回避。结果,履行义务不说,还得认“罚”。
事件
房子延迟交付
条款有约在先
从去年起,就不断有业主起诉到南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和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赔偿同期贷款利息,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今,已有80余起。
原来,这些业主先后于2004年至2005年间,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其开发的位于南开区某高档住宅项目中的房子。当时,合同约定,开发商2005年年底前交房,如未按约定日期交房,逾期10日内,买主有权向其追究已付款利息,超出上述约定期限,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支付已付款利息外,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买主支付违约金。商品房竣工登记后,开发商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未按时办理的,按商品房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此后,开发商延迟交房达9个月之久,而且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
超过诉讼时效
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开发商的答辩很简单:“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时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为此,开发商还挨个拿来了这些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上述原告起诉的时间距其签合同的时间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因此,他们很“放心”,认为原告败诉无疑。对于这些合同,众原告没有异议,但是他们认为,他们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
违约行为持续
起诉并不过时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开发商逾期交房及其他违约事实,其违约行为虽然早在合同约定交房日转天即已发生,却一直持续到其实际交房日,因此应以其实际交房日为准计算诉讼时效,自这个日期起算,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开发商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