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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这个日子对杨树文一家来说是个不愿提及却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去年的这一天,杨树文11岁的儿子小奇从一家商城的三楼坠落,在送往医途中死亡。
昨天是儿子的周年忌日,杨树文一家和该商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也终于有了判决,塘沽区人民法院认为商城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杨树文一家人民币17万余元。
杨树文一家是山东人,在本市塘沽区工作生活多年,据他回忆,2007年12月2日,他想给家里买一个新的茶几,当天天气不错,他决定带儿子去附近的一家商城转转。
在商场三楼,杨树文很快选中一个茶几,正和商城服务员商量价格时,只听有人喊了一声:“不好了,有人掉下来了!”杨树文回头一看,一分钟前还在身边的儿子不见了。杨树文连忙来到一楼,地上那个流血的孩子正是他的儿子。商城内已经有人打电话叫了救护车,但孩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死了。
法院认为家长商城都有责任
在小奇遇难后的第24天,杨树文一家一纸诉状将该商城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没有人看到事发经过,但根据现场及小孩倒地的姿势推断,孩子是从三楼电梯旁边的缝隙中跌落的。该缝隙宽达15cm左右。一个11岁的孩子,一侧身就可以从该缝隙中跌落。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5万余元的80%,即36万余元。
庭审中,商城辩解说,商城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损失。电梯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推定孩子是从缝隙中掉落,没有事实依据。而商城认为,孩子是在电梯扶手处坠落的,是孩子自身过错造成的,而其家长也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一审法院对原被告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均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导致小奇坠楼身亡的原在有二:一是作为小奇的监护人的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二是被告商城的电梯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疏漏,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客观合理的经济损失为31万余元,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2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据悉,日前,被告商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