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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1856元的货物在托运过程中被抢劫,被告以协议约定为由只同意赔偿3倍运费也就是600元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判令其以原价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万元货物被抢赔偿引发诉讼
2007年9月20日,某机械配件厂与某货运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托运中心将价值11856元的20件货物运到山东,收件人为张某。协议签订后,某机械配件厂将包装好的货物交付某货运中心。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抢劫,该货运中心未能将托运货物运到收货人处。事发后,双方就如何赔偿损失争执不下。机械配件厂一纸诉状将某货运中心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照原价赔偿还是按“合同”约定的3倍运费赔偿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方面坚持要求承运方赔偿货物损失、运费以及包装费等共1.2万余元。被告则以对方货物未上保险,货物丢失后,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运费的3倍也就是600元赔偿。
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有违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是固定的,协议关于“客户注意事项”系被告为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并在其与托运方订立合同时出示,不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被告运输协议中“……未参加保险的货物,如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方的责任造成货损、货失时,最多按此票运费的3倍赔偿”,上述条款免除了货运中心的部分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且没有明显证据显示被告在订立协议时,已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判令被告以货物原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运费200元共1205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包装费因没有证据而未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