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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没想到自己的姓名被人“借用”,不但莫名其妙地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还无辜背上了不良信用记录。日前,市民向和平法院提起诉讼,讨要自己的姓名权,和平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6年初,孙先生不慎将身份证丢失,挂失后,及时补办了一个新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从2006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3日。
为了以防万一,孙先生还专门于2006年3月底,在报纸上做了身份证遗失声明。
时间一晃,就是两年过去了。2008年初,在孙先生办理业务过程中,税务部门告知,他是本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莫名其妙地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一下子蒙了。他还没弄明白是福是祸的时候,就被税务机关告知,由于这家国际贸易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已经导致孙先生本人在税务部门存有不良记录,因此,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办理。
听到这个消息后,孙先生赶忙去工商部门查询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表上写明,这个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钢材、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纸制品等,代办保税仓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营业期限为2006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而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情况”却显示刘强和王林分别出资25万元,是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
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中显示,刘强和王林提出申请,由他们代表孙先生办理工商注册。
孙先生发现,在2006年6月设立这家国际贸易公司及2007年年检过程中,刘强和王林多次利用他已经挂失的身份证,并假冒他的签名,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孙先生认为,刘强和王林二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姓名权,由于协商未果,孙先生一纸诉状,将二人告到和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他的姓名权,变更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的工商登记;为他消除影响,在天津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公告,说明自2006年6月份开始孙先生的姓名权被冒用的事实。(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不良信用记录有啥不利后果?
本市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表示,根据现已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迅速查询营业执照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发放营业执照的决策参考。如存在逃税漏税、欺诈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则难以从工商管理部门获批新的营业执照。由于刘强和王林二人的侵权行为,孙先生就无法获批新的营业执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