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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本市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给予4项补贴。
自谋职业者可以享受的补贴包括:不超过3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对自谋职业人员参加与自谋职业所经营主业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且未享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费的90%,且不超过本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大龄自谋职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履行缴费义务,接续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3%),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按照本市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缴费规定费率和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额,补贴50%;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的,可同时申领剩余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职业培训补贴按月拨付,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拨付。
自谋职业补助费、职业培训费补贴、大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失业人员仅享受一次。2008年7月1日前已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的失业人员,再次实现自谋职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