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该局发出《关于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21.2元调整为23.6元。
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之一,包括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与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领取。目前,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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