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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个年仅11岁的小女孩,被一个45岁的男子凌辱并杀害,给父母带来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然而,当律师为被害人父母提供法律援助时却发现,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条支持。
前不久,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刑,女孩的父母获赔18万余元。关于这些赔偿,法院认定是“经济损失”。“有了精神痛苦却无法讨要相应赔偿,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严重缺失,”此案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常伟表示,市律协未保委正在草拟相关文件,呼吁有关部门加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进程。记者高立红
案情回放:
出去写作业,再也没回来
今年6月14日中午,本市静海县某村11岁女孩小洁(化名)拿着笔和本到同学家写作业,其间还到村里的小卖部买了块橡皮,之后却再也没出现。转天,万分焦急的家人在同村王某家发现了小洁的尸体,被藏在沙发后的她衣衫不整,身上有10多处伤痕,生前使用过的五年级语文书在灶膛里被烧得只剩下半截。
嫌疑人王某是一名45岁的男子,四年前从市区搬到该村居住,从事养殖业的他很少与村里人来往。法院经审理认定,2008年6月14日下午1时许,小洁从王某门前经过时,王某顿起歹念,将小洁拽进卧室内进行猥亵。小洁被折磨得疼痛难忍,连声哭喊,王某唯恐事情败露,用双手猛掐小洁的脖子,将其杀害。将尸体藏在堂屋沙发的空隙内后,王某逃离现场。
在杀人到被捕之间的几十个小时里,王某一直处在极度惶恐状态中。他先是打车到镇上,给儿子的朋友打电话,称惹了祸,让对方来接他未果。之后又来到市区一位昔日同事家,借来200元钱逃跑。然而,王某儿子的朋友感觉事情紧要,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其父又通报了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及时报警,王某没能逃脱法网。
此案被诉至法院后,小洁父母提出附带民事索赔。鉴于小洁死得悲惨,加之其父母生活困难,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专门派精干律师为其父母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在律师提议其就精神损害赔偿提出请求时,却发生了本文前面提到的一幕。
法援律师:
刑事领域不认精神赔偿
司法实践将陷两难境地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天津律协未保委副主任常伟律师认为,目前,社会不断进步、法制日趋完善,亟待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使深受精神痛苦而死去的人及其近亲属得到抚慰。
常律师介绍说,民法领域中认可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将其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不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纳入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就必然会在司法实践中陷入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却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鸷ε獬ニ咚希庀匀挥秀G槔砗蜕缁嵯质怠A硪环矫妫绻市肀缓θ硕允凳┣趾θ烁袢ǖ姆缸镄形谋桓嫒颂崞鹋獬ニ咚希唤庵炙咚夏扇胄淌赂酱袷滤咚现校庋票厝宋至蚜肆礁鐾耆梢院喜⒌乃咚希环纤咚媳憷颉3B墒θ衔芎θ撕捅缓θ送裢纯啵诜晒娑ǖ牟忝嫔希罢呤艿奖;ぃ笳卟皇鼙;ぃ馐橇⒎ǖ娜毕荨?/p>
常律师认为,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操作中,下列几方面的因素应加以关注:其一,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其二,侵害行为影响范围的大小;其三,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其四,侵害人的认罪态度和被害人的谅解程度;其五,侵害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其六,当地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