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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经营字画生意期间,因商铺屋顶漏水,店主的90多幅字画不幸被泡。于是,一场赔偿诉讼在店主与房屋出租人及开发商之间展开。日前,经两审审理,市一中院判决由出租方一次性赔偿店主字画损失费等15万元,被告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民张某与李某在古文化街购买了一间商铺,并在旁边又租赁了一间,其后将两间商铺一并租给了经营字画生意的兰某。2004年11月10日上午,该商铺东北侧屋顶角处向下漏水,导致兰某91幅字画被不同程度浸泡。经现场勘验,是因冬季采暖前期试水时管道漏水所致。事发后,兰某随即向张某、李某及开发商提出索赔,但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讼。
对此,被告开发公司提出,被告张某与李某将所承租的商铺转租兰某,其并不知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而张、李二人则认为兰某承租店铺并在此经营的事实,开发公司已明知,因此应当认定该公司默认了其转租的行为。诉讼中,法院依兰某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损字画的现价值和受损前的价值进行鉴定,结论为:91件受损字画中,真品64件,伪品24件(其中印刷品1件),未作真伪断定但按品质给予报价的3件。91件作品总参考价值共6.12万元。对此,鉴定部门说明,由于部分字画受损严重,字画原价值已无法鉴定,该参考价值为现价值。庭审中,兰某要求追加赔偿数额92万元,其中包括自2005年11月15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月按1万元计算的间接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如上判决。兰某不服此判,以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不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等为由,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据实依法所作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