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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管局了解到,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关于具体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列举的交通参与者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分数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过错进行量化,按10分、6分、3分三个档次,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
该标准规定: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具有本标准情形的一方负全部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分值,或各方当事人分值相差在10个百分点内的,负同等责任。该标准还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
据介绍,该标准适用原则有三点: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遇有该标准没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交管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该标准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