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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首现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然而,自从这个罪名正式出现的那一刻起,20年来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不断,而且在社会公众中备受质疑,人们普遍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沦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
应当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充分听取民意并积极回应民意的具体行动,必将受到广大公众的欢迎和肯定。不过,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虽然符合民意诉求方向,但仍难以消除公众质疑。
中国将对《刑法》进行新一轮修改,22日再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对贪污贿赂、利用计算机犯罪等行为的惩处力度。法律草案首次给国家公职人员的亲朋好友利用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定罪”,这一行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还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将最高判刑期限由五年增加到十年 …… 【点击观看全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高刑期难消质疑 |
此次提刑,表现了国家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决心,顺应了民意。坊间即便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师出无名”的观点,也同样支持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只是角度不同罢了。而公众对于贪污腐败分子深恶痛绝,对于加大严惩力度呼声很高,因此此次提刑,立法机关正是考虑到了打击腐败的力度以及民心走向…… 【点击观看全文】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来源”问题,有人认为查不清就是合法的,对持有查不清的财产定罪就是“有罪推定”,而大多数惩治贪污受贿罪的检察官、法官,乃至辩护人的律师,都认为“巨额财产基本上就是受贿和贪污所得”,事实到底如何?缺乏统计和数据分析,更缺乏跟踪调查研究,导致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乃至治理时的研判失之于偏颇。因此,在不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况下,提高刑期到15年或20年是完全有必要的…… 【点击观看全文】
不能让贪官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我国反腐精神不符…… 【点击观看全文】
在当前公布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对贪污受贿的不义之财想不起来、说不明白,最终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名。这个罪名好像一个筐,将腐败所得分出一块装起,甚至远远超过其他犯罪所得,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应减轻。即使数罪并罚,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轻若鸿毛,没有多少分量,实际上为腐败者建立了一幢“避难所”,无法及时有效地打击腐败…… 【点击观看全文】
2008年9月,正义网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0%的受调查者“认为最高判10年还太轻,死刑都不为过”。争论还延伸至是否该取消这一罪名。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予以取消,直接纳入受贿罪或贪污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名可不取消,但应该加重量刑,直至死刑。二者共同之处则在于,均认为应加重对贪官的惩处力度…… 【点击观看全文】
如何对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界认为受制于两个问题,一是该不该“疑罪从有”,二是能不能“举证倒置”。笔者以为,这两点,其实根本不存在问题。因此而迟迟不修改相关条文,不但杞人忧天,还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反腐事业…… 【点击观看全文】
要转变观念,要意识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突破口”作用,要力图将查处这一犯罪的行动“前置”,不能仅限于在查处其他犯罪案件中起“兜底”作用。而且,对于这一犯罪规定的惩罚作用,不能期望过大,渴望“毕其功于一役”,还要考虑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特别是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规定应该进一步强化、完善…… 【点击观看全文】
坚决支持!!!来源不明怎么发现?怎么查?要有措施,要有力度。只立法不够,要加强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