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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冷的天儿,暖气跑水,泡坏了木地板、家具、衣物等,这笔损失怎么算?该向谁主张权益?很多读者关心这些问题。今天,我们撷取市一中院近期审结的两起案例,以案说法,给读者一个直观印象。
案例1
暖气跑水,邮票损失得赔偿
60多岁的聂大爷住在和平区柳州路某小区。他家是几年前装修的,按照当时的流行式样,地上铺着木地板,墙上还有木质装饰。聂大爷平时喜欢集邮,没事就拿出来看看。但是,这些邮票都在暖气跑水过程中受了连累。起因是暖气试水,因为小区所属热电公司在暖气改造施工时对聂大爷房内一根暖气管没有进行封堵,造成这根暖气管向聂大爷房内直接跑水。这下,木地板被泡,部分衣物污损,邮票也受到了损失。多次交涉未果后,聂大爷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
法庭上,针对聂大爷的损失,法官一笔笔进行了审理。鉴于聂大爷此前上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公司针对其家具、墙面等损失出具了跑水损失清单,而木地板和邮票的损失,清单里没有。因此,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聂大爷的这部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木地板和邮票总价值为5800多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热电公司折价赔偿聂大爷木地板、邮票及衣物等损失8896元。
案例2
新房漏水,开发商应担责任
与聂大爷不同,丁女士的房子是还没入住的新房。2005年12月,她买了河北区的一套地板采暖的商品房,同年9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开始装修。今年2月23日,丁女士发现该房屋顶漏水。她找到楼上邻居及开发商一起对暖气管道打压测试,确认是楼上邻居张某家的地下暖气管道漏水。因被告张某装修时曾动过卫生间暖气,因此开发商认为造成暖气管道漏水的原因系被告张某私自拆改所致,不同意维修漏水管道。官司打到法院后,开发商仍然主张漏水是张某造成的,但是对此一直没有举出证据。
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未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应按购房人的要求承担维修义务。因此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商主张原告房屋漏水是由于张某擅自拆改暖气管道造成的,并无证据,不予采信。因此,被告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立即排除妨害,将给原告房屋造成妨害的漏水管道修复,并将因漏水损坏的装修恢复原状。原告因房屋漏水影响正常入住,被告开发商应比照逾期交房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并赔偿因原告不能入住期间交纳的物业费。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原告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应由开发商负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应在房屋漏水修复及恢复原状后确定经济损失,另行一次性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