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网站若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据12月23日《新京报》报道)
网络的兴盛以及其自身特点,为公众更方便地监督公权力开辟了一个低成本低风险的通道,难怪有人惊喜于“廉价监督”时代已经来临。从近年来的许多事实来看,一些腐败分子最后之所以得到了应有的查处,网络监督功不可没。网络监督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就是“人肉搜索”,正是网民们的齐心协力,才使得那些腐败分子的种种劣迹大白于天下。
当然,由于存有监管尚难的现实,即便是对公权进行监督,有的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往往难以把持住边界,有的信息资料也未必就千真万切,更不能排除有人借此恶搞,甚至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无论是哈尔滨警察致人死亡案,还是南京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抽“至尊”香烟的事件,网络披露的大量信息中,有的虽被证实,但也有的根本就经不起推敲,但没有阻挡住这些信息的漫天飞舞,直到后来被有关部门否认并澄清。
尽管网络监督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但总体来看,网络对公权力的监督应该是很有效的。事实上,网络监督也得到了许多地方的高度重视,有的还出台规定文件,要求对网络监督必须给予正面回应,这无疑有助于构建更为便捷畅通的网络监督渠道。
并不反对对“人肉搜索”进行必要的立法规范,但鉴于网络监督越来越成为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立法过程中理当考虑此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这么说来,摆在立法部门面前的当是,仔细区分“人肉搜索”边界,甄别究竟哪些属于私权范畴,哪些行为属于对公权力的监督。 (几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