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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将于明年1月中旬在本市开始试运营,今天记者从本市公共自行车研发机构获悉,为规范天津市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行为,切实维护租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天津市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公约》。其中明确租车服务时间为6∶00至22∶30,租用者年龄在12周岁至70周岁范围内。
在租车前,租车者将会阅读一份服务公约,一旦租车行为成立,服务公约也将同时生效。服务公约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开展租车服务的运营公司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点,为租车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而租车者则须符合一定的租用条件,如年龄在12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其中12周岁以上至16周岁以下的,应当在同行的成年人监护下),具有熟练自行车骑行能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无法保障安全骑行者除外。
租车服务时间为6∶00-22∶30,根据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情况逐渐延长服务时间,最终做到24小时服务。同时还设置24小时服务热线,为租车者提供公共自行车租用服务咨询,处理租车中的应急事项,受理投诉监督。
另外,租车者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发生故障可到就近服务点修复及调换。非人为故意造成公共自行车的损坏,由租车运营公司负责维修。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使用者故意造成的自行车损坏,由租用者按相关标准赔偿。租用过程中,造成车辆丢失的也将由使用者赔偿。